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废止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