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废止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