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第三节 房地产租赁第五十条已废止房地产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赁价格、修缮和保护责任、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能否转租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颁发《房屋租赁证》。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