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第三十八条已废止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后15日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回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注销。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商品房验收交付之日起60日内,为预购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属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为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