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第一节 房地产转让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