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