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