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市、县(区)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