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本市、县(区)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