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五条已废止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可以转让其开发项目,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按本条例规定取得开发项目;(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三)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