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并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