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