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渔业船舶禁止超航区、超风级出海作业。渔业船舶遇有超风级时,在港的不准出航,在航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就近避风。在危险海域作业,应当按规定从严一级风级执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