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并按规定清楚刷写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牌。

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一个船名,不得重复登记。船名由省渔港监督机构统一编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编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