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港口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渔港内船舶应当按指定位置停泊,并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值班。未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渔港内船舶不得明火作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