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渔业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渔业从业人员因海洋渔业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