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海洋渔业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渔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取得渔港监督机构核发的船员证书后,方可上岗。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应当持有训练合格证书。船员证书应当随船携带,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