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渔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取得渔港监督机构核发的船员证书后,方可上岗。

职务船员应当持有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应当持有训练合格证书。

船员证书应当随船携带,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