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代表团或者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可以就以下事项提出质询案:

(一)有关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有关严重失职、渎职及重大决策失误方面的问题;

(六)有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