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处理质询案规定第三条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