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省人民政府设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与研究项目和社会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在上述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给予重奖,并授予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