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股份制、合资、合作、建立基金等形式筹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资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