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加强对各项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部分,采取择优拨款扶持的形式;用于支持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科学技术普及的部分,采取低息借贷、参股等有偿使用形式。

建立我省科技风险基金,用于支持发展高新技术。基金通过多渠道筹集,滚动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国外、省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本省设立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