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设立专项资金,有计划地安排科学技术工作者参加专业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拓宽、更新其专业知识。

对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上有造诣或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出国进修、考察或参加国际间学术交流活动,在经费上予以保障或资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