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和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实行课题津贴制。对在农村贫困地区和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实行优惠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