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发展,从财政拨付的科学技术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