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应以各种方式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技术服务,开展科技扶贫。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获得效益的,可获取应得收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