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本经济特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