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渡运安全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二)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