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不按暂停渡运要求停止渡运的,由渡口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渡船运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