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及汛期,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渡口、渡船、渡运进行现场联合监督检查,维护渡运安全。渡口运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