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章 处理依据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农场和安置归国华侨的国有华侨农场,依照建(扩、并)场的批准文件(含国营农场和国营华侨农场设计任务书或建(扩、并)场方案)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仍由国有农场和华侨农场使用。国营带集体的国有农场和华侨农场内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属于该农民集体所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