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