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合同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合同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应当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