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依法扣留、封存与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通知有关单位依法协助办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