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下列合同采取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格式条款文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居间、委托合同;

(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三)旅游合同;

(四)供用电、水、热、气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需变更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文本重新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