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三)行使合同解释权;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