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取,并及时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当于领取之日起30日内向承包方发放。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或者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