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