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弃耕连续2年以上,发包方告知承包方后可以组织代耕,代耕期为3年。代耕方在代耕期间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代耕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要求继续从事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当在代耕期满后终止代耕,交由承包方经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