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承担搜救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到海上搜救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不及时参加搜救行动的;(二)在搜救行动中不服从海上搜救机构或者现场指挥的组织、指挥、协调的;(三)擅自退出搜救行动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