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承担搜救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海上搜救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不及时参加搜救行动的;

(二)在搜救行动中不服从海上搜救机构或者现场指挥的组织、指挥、协调的;

(三)擅自退出搜救行动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