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海上搜救的对象是:

(一)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操纵能力受损、大风遇险等海难事故的船舶、设施上的遇险人员;

(二)海上失事或者迫降的航空器上的遇险人员;

(三)海上紧急伤病人员;

(四)其他海上遇险人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