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专用线时,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的运输、货运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定工作。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铁路专用线进行技术改造、大中修,需要封锁线路时,应当报市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的运输、货运等部门共同备案。

专用铁路和由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