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地方铁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渠道筹集:

(一)国家投入;

(二)地方财政投入;

(三)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投资;

(四)沿线企业出资;

(五)通过资源置换筹集资金;

(六)国债或者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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