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地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方铁路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铁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