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才中介服务保证金属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有,应当存入人事行政部门确定的金融专户,用于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对人才和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的赔偿。

未经人事行政部门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人才中介服务保证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