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有效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健全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和不少于5万元的人才中介服务保证金;(四)有5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高等学历,并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