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科学研究项目的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主要人员,未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派到新疆、西藏等地工作未满轮换年限的;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工作,或者曾经从事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工作尚在规定保密期的;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五)由主管部门或者资产控股方任命、委派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或者资产控股方同意的;

(六)国家规定有最低服务期限,期限未满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