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技能或者特长并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的人。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实行人才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场所及相关活动的总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