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技能或者特长并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的人。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实行人才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场所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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