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三条有效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条件,批准其开展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业务:(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三)人才求职登记、推荐;(四)人才招聘、寻聘、租赁、转让;(五)人才培训;(六)人才测评;(七)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业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