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一条有效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利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当领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未经人事行政部门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