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本规定,作出不适当决定的,或者对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